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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医指南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1]25号   颁布时间:2001.12.18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1、如何执行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文中“取消对肾透析患者在进行‘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肾透析患者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的规定?

答:上述规定限指肾透析患者的血液透析费和腹膜透析费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其他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仍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发[2000]1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及精神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期如何计算?

答:患三种特殊病门诊治疗和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九月三十日前(含九月三十日)未到医疗费用结算期的,按照《关于调整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的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的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结算周期内又发生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结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对参保人员不另收起付线。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途转院除外),按新住院对待,收起付线。

4、如何做好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三种门诊特殊病的审批管理?

答: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诊断证明,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共同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按医疗保险规定及批准期限支付三种特殊病患者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的规定,对门诊三种特殊病严格掌握审批标准,特别是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只有需要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才可以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5、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在门诊治疗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报结算?

答:患有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可随时或定期与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月1?20日随时向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及中途转院,其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上明确转诊类别分为“1?转诊,2?中途转院”。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在转诊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转诊期间收入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第十八条执行。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所限等原因,直接转往外院住院治疗时,中途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的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时,须附经治医生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7、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由参保人员本人选定的当地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转诊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印章,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据。

8、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时使用什么处方?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急诊科(室)的急诊处方并盖有急诊章,也可以使用加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9、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超声诊断设备”限指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超声诊断设备”限指彩色多普勒仪。

10、《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住院费用项目中“日期、经办签章”如何填写?

答: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或门诊特殊病结算日期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中“日期、经办签章”项的日期,并加盖住院收费处的收费章;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结算时须加盖门诊收费处的收费章。

11、参保人员急诊抢救未留观当日收住院,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急诊抢救未留观当日收住院,其急诊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