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
第2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3 条 为进一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完善继续教育档案,鼓励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全院医技人员专业水平和素质,营造健康的科研氛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人才培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创建科研型医院的发展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4条 教育处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工作;由教育处选任各科室教学联系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以及学分管理;教育委员会监管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实施和评价。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5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应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既要注意专业技术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又要注意学科知识交叉性、边缘性和综合性。
第6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班、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亦应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7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以长期和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灵活多样。
第8条 接受继续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需要,首先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归档
第11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我院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第12条 教育处负责学分IC卡的前期办理工作,办理周期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分别为每年3月最后两个星期和10月最后两个星期。
第13条 每次参加院级以上活动后应及时到科室教育联系人登记,活动原始资料(通知、议程、学术资料、集体照片、花名册等)和学习总结交科室教育联系人验收、评分、存档;由教育处每年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第14条 科室和个人的学分作为业绩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并按医院继续教育奖励办法进行奖惩。
第五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15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申报程序遵照每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发通知和要求执行。其管理遵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开展前两周,由项目联系人来教育处领取或内网下载项目信息表2份,签到表1份和总结表1份。将信息 表填写完整后交于教育处审批,教育处存档1份、项目联系人存档1份。
(二)如项目涉及收费及财政经费问题需在项目开展前两周向教育处、财务处一并申报。
(三)项目开展前一天,项目联系人向教育处借出学分POS机。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归还POS机,由教育处负责向北京市卫生局网站统一上传学分。
(五)项目完成后,项目联系人需提交签到表、项目总结表、项目学习资料、学分证明样本等备案。
(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当场使用学分卡刷学分的学员,由项目联系人提供证明和签到表,由各科室教学联系人通过网络版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审核补录,或由教育处审核补录。
第16条 单位自管项目申报和管理遵照以下程序:
院级项目:项目开展面向全院,授予Ⅱ类学分的单位自管项目。
(一)开展前一周,由教学联系人来教育处领取或内网下载项目申请表2份,签到表1份和总结表1份。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于教育处审批(一个项目可开展多个同专业课题),审核合格,按《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授予学分。教育处和科室分别存档相关资料。
(二)项目开展前相关组织部门必须面向全院或各管委会张贴告示或采取其他宣传形式,告知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项目完成后,教学联系人需提交签到表、项目总结表、项目学习资料等至教育处备案,并根据签到情况统计学分,年末通过网络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审核录入学分。
(四)教育处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并上传至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管委会级别项目:项目开展面向管委会,授予Ⅱ类学分的单位自管项目。
(一)管委会每月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由教学联系人来教育处领取或内网下载项目申请表2份,签到表1份和总结表1份。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于教育处审批(一个项目可开展多个同专业课题),审核合格,按《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授予学分。教育处和管委会分别存档。
(二)每年10月初,教学联系人需提交签到表、项目总结表、项目学习资料等至教育处备案,并根据签到情况统计个人学分,通过网络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审核录入学分。
(三)教育处于每年10月底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并上传至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第17条 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