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

掌上阜外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我要挂号
意见信箱
我要求职
我要进修
志愿服务
返回顶部
  • 合作交流
  • 品牌宣传及保护

“阜外”品牌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7 11: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阜外”品牌的声誉及价值,防范及妥善处理“阜外”品牌的侵权事件,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护对象既包括“阜外”的名称、注册商标、标识、院徽等,也包括阜外医院的商誉及其他相关的荣誉等。

第三条  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于阜外医院的商誉及其他的荣誉等主要依照我国民商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保护,并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防范,维护、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高危机处理能力。

第五条  品牌保护实行事前防范,事中监控维护,危机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事前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根据行政区划及医疗资源的分布状况建立起具有整体性与层次性相结合的合作布局,维护“阜外”品牌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  对外合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路径化,防范突发事件对“阜外”品牌的不良影响,维护“阜外”品牌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利用我院官方网站进行宣传,使广大心血管病患者知晓院所的业务合作伙伴,如此,既便于患者就医,也利于我们及时发现对“阜外”品牌的侵权行为。

第九条  对拟合作方进行前期资信调查,包括主体资格、商誉、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具体参照《对外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条  根据合作方的规模、业务收入、合作类型等因素,按年收取技术培训费。合作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细化违约责任,防范借用阜外医院名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事中监控维护措施

第十一条  依托制度化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合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及时终止不具备条件的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品牌宣传统一化

阜外医院及所属医疗中心的宣传模式及内容实行统一化、标准化管理(例如宣传栏、灯箱、标识、宣传图片等),以建立“阜外”的高品质形象。

第十三条  加强合作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与业务培训,规范临床操作流程及路径管理,有效提高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对“阜外”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出现医疗纠纷时需理性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及因医疗纠纷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具体参照《对外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阜外医院的对外合作模式,保护“阜外”品牌利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途径,提升“阜外”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第十六条  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品牌创新、制度创新,打造“阜外”品牌的活力,使“阜外”品牌竞争力获得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发展规模经济,开拓市场,提高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品牌延伸。


第四章  危机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迅速了解事件真相,评估危机事件对“阜外”品牌的影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合作,及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加快危机事件的解决进程,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条  借助媒体舆论监督,促进危机事件的解决。对于假冒“阜外”名义开展的合作项目,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启示或声明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阜外”品牌权益,打击侵犯“阜外”品牌利益的行为。

对于民事侵权的行为,在保障阜外医院权益的情况下,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借助媒体公告的方式将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阜外医院造成品牌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等。

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可通过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附 品牌危机处理流程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外医院事业发展部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 心血管防治领域的人才培养摇篮